晚清三十人

僧格林沁之死:晚清骑士的最后愤怒4

  难道武人没有愤怒的权利吗?


  僧王面临的鲁莽行为和正当性的难题,已经被人炒作了多年。但是,这是一个伪命题。即鲁莽行为和行为的正当性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:鲁莽是手段问题,正当性是合法的目的问题。见敌人来了,怒从心头起,恶向胆边生,击之而快慰人心。因为规则是强国定的,那么弱国为何要遵守?即便圆明园因此被烧,即便招致列强更大的要求,但是,如果不打这一仗,长期来看,一定就能保住那些利益吗?民族之气节有时又不能以利益得失去衡量。何况一个骑士,他的使命就是见到敌人就杀。问题不出在作为武人的僧王,而在晚清专制的体制。


  对于僧格林沁在大沽口诱击换约的敌人,和由此导致的更大规模的侵略,有学者精辟地论道:


  这里涉及一个具体问题:对于已经签订了的不平等条约该不该遵守?中国过去盛时所提倡的示天下以“信”的立国之道是否还适用?揆情度理,既然不平等条约是战败后被迫签订的,那么这一条约就是当时力量对比的记录。更何况它所反映的不仅仅是战场上的军事强弱之势,而是全面的、深刻的差距,改变之道在于先自图强。同时,即使是不平等条约,也是国家信誉所系,今天签字明天推翻,既足以招祸又必然进一步失去尊严。例如僧格林沁诱击根据《天津条约》而来的英国船之役,一时“天下称快”,结果招致1860年第二次英法联军,造成更加惨重的破坏,最后续订更加丧权辱国的《北京条约》。对于僧氏之举,从郭嵩焘到曾国藩都曾强烈反对,曾国藩甚至认为他闯下这么大祸“义当杀身以谢天下”。但是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后世,僧格林沁气不忿打了洋人都被认为是爱国义举,虽败犹荣,而郭、曾的见解则有提倡媚外降敌之嫌。问题在于审时度势,靠这种突然袭击、甚至辱其使臣的做法能否推翻刚刚签订的条约?谁的主张更能保护人民的利益,避免更大的损失?如果不从意气出发而以理智的负责的态度考虑,答案应该是清楚的。